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5日]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获得更多资助,以缓解学习和生活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自立意识和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为使我院勤工助学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学院提供一定数量的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学生尤其是家庭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参加适于学生从事的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党政部门、各院(系)提供。
第二条学工部(处)成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中心下设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措施,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三条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二)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三)负责统筹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如学生的报名、培训、上岗和选派等);
(四)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作中介服务;
(五)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六)负责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工部(处)许可,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未经学工部(处)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有关义务;学院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学校和有碍社会公德的言行,将根据校规校纪作出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是自身素质较好,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学生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凡每学期有两科(含两科)以上补考者,学工部(处)有权调整或取消其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七条 院外单位需在院内从事与勤工助学有关的经营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我院学工部(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在院内从事与勤工助学有关的经营活动的院外单位原则上应招录一定数量的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院内单位需要接收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登记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向用工单位推荐。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或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凡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规定时间到用工单位报到,或报到后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一律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凡工作不负责任被用工单位辞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能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的办法有:
(一)提倡设岗单位全额支付;
(二)由学院全额支付;
(三)由学院与设岗单位共同支付;
(四)院外单位来院内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和院外用工单位商定。临时的勤工助学岗位按每小时5.00元-8.00元支付,每天不超过20元;长期的勤工助学岗位按每月180元支付。新增院(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所产生的酬金由所在的院(系)按照此标准支付。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法》的保护,任何用工单位应为学生的个人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劳动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对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连续两次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同学中,综合个人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情况,院本部和新都校区将评选出一定数量的“自强之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和鼓励院内各单位及个人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捐赠勤工助学基金;提倡和鼓励院内各单位及个人以自有资金资助贫困学生;提倡和鼓励院内各单位及个人以自有资金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院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勤工助学基金,一律纳入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本院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